|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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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泰州市高港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预算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原则,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预算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以下简称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全过程的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预算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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