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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办法
信息来源:高港人大 发布日期:2018-08-10 16:45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8年8月1日泰州市高港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保障区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确保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贯彻落实,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和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领导下,遵循对口负责原则,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依法接受监督,认真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动配合督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执行办理和研究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督办机构,是指负责跟踪督查和推动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四)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专题询问、工作评议和质询中作出的审议(评议)意见;

(五)区人大常委会其他会议中提出的有关意见。


第七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区人代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区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可根据需要列出问题清单或建议清单。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办理,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和贯彻落实情况。


对区人代会会议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承办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形成办理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六个月内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在次年区人代会会议上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承办单位应在四个月内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书面说明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承办单位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有关会议二十日前,送交督办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举行有关会议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如实反映对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所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对因现行条件所限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说明。


第十条  督办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跟踪督查,推动落实,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具体督办形式为:

(一)组织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人员对承办单位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区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

(三)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承办单位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关于执行办理情况的汇报;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结合督办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将承办单位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督办机构应组织专题调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调查报告。


满意度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测评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际到会人数为基数,不满意率达到或超过30%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再次报告经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委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的工作协调,可以根据情况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涉及相关议题的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分管领导牵头,有关督办机构、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进行沟通协调、通报情况、会商会办,研究解决执行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合力推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见效。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需“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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