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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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泰州市高港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出、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行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和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在向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时如实专项报告出席会议情况。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缺席常委会年度法定会议、集体活动超过50%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劝其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三条 “一府两院”负责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通知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领域的区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适时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五条 “两院”及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办公室呈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经批准,应指派其他相关负责人列席。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向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时,应专项报告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分组审议,涉及有关议题的“两院”及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应派足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列席每组审议,全面听取意见,认真回答询问。 第七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和列席部门(单位)列席情况通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如实反映在当次常委会会报中,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参会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部门(单位)参加会议情况,在会议结束后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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